2011年10月29日 星期六

要證明自己存在過

今天跟朋友去海灘,超冷的,拼命游了幾十分鐘。同行有一個新認識的朋友,待人很友善,載著我們四處逛,路途中忽然說起自己瀕死的經驗。

他不比我大很多,那個瀕死的經驗,大概發生在22歲左右吧。

「那天坐在車上前座,沒有系安全帶,一個急煞,撞得七上八落,朋友受輕傷,只有自己受重傷,而且是內傷,肺積血導致呼吸出現困難,呼吸變得越來越促越來越淺,對著醫生苦苦支吾出一句,我不想死…」

事故時22歲。

22歲距離我有多遠?今天1029日,還有三個月零十日。

在回家平坦的路途中,我問了自己一個很巔跛的問題,若果我22歲的時候遇上車禍、溺水或是失足墮下死去,那刻除了不想死之外,還在想什麼?22歲的我,做過了什麼?我無悔今生嗎?我死去了,是不是就只是那每年逝世五萬港人中的其中一個?

前蘇聯總統史大林說過,死一個人是悲劇,死一百萬個人只是個數字,我將會是其中一個數字嗎?

的確,我沒有做過什麼令自己驕傲的東西,回望過去,我的人生真的不能再單調,21年活著的光陰,頭六歲不醒人事,七歲到十六歲活在爸媽的樹蔭下,十七歲才懂得思考,卻又浪費了之後最青春的三年在考試上,人生可以數算過了多少個十年,卻不能預計還有多少個十年,很多事情此刻不去做,可能再沒有機會做。

我不想做那五萬個中的其中一個,每個人的人生都應該發放著光茫,每個人都是獨特的個體,不要被世俗的思想控制著,不要被生活的枷鎖綁著,不要被責任管束得太緊。

我決定,要在死去之前起碼做一件值得驕傲的事,一件十年後二十年後三十年後也值得吹噓的事。這樣起碼在車輪輾過胸口時、水淹六腑時、跌得支離破碎那一刻,可以減少任何的一種後悔感,因為我沒有白白浪費掉人生。

人生,要證明自己存在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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